

第一條 為維護乘客的合法權(quán)益和軌道交通運營秩序,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為乘客創(chuàng)造安全、舒適的乘車環(huán)境,根據(jù)《長沙市軌道交通條例》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凡進入軌道交通各車站出入口、通道、站臺、站廳和列車車廂等區(qū)域的人員,應當遵守《長沙市軌道交通條例》及本守則。
第三條 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guī)定可以享受免費或者優(yōu)惠乘車的乘客,可以憑有效乘車證件免費或者優(yōu)惠乘車;14周歲以下兒童憑有效證件免費乘車,身高1.3米(含)以下兒童須在 成年人監(jiān)護陪同下乘車,以確保安全。
第四條 乘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1.8米。超過標準要求的物品,一律不得攜帶進站乘車。
禁止攜帶以下物品和動物進站乘車: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易燃性物質(zhì)或 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zhì);
(二)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持有效證件執(zhí)行公務的特殊人員攜帶的除外);
(三)除導盲犬和正在執(zhí)行公務的軍警犬等國家規(guī)定的具有特殊功用的活體動物外(導盲犬應當配有導盲犬證并佩戴導盲鞍,特殊功用的活體動物應佩戴防止傷人的護具);
(四)易污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和尖銳的物品;
(五)充氣氣球、帶壓容器、非折疊自行車以及電動滑板 車(含電動折疊滑板車)、電動自行車(含電動折疊自行車)、電動平衡車、電動獨輪車等各類電動車(電動輪椅除外);
(六)法律、規(guī)章以及市公安機關會同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禁止攜帶物品目錄規(guī)定的物品。
第五條 乘客應配合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并配合公安機關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可疑物品進行開包檢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險品的乘客,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拒絕其進站;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并強行進入車站或擾亂安全檢查 現(xiàn)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制止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發(fā)現(xiàn)違禁品和管制物品,應當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發(fā)現(xiàn)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六條 倡導乘客文明有序進站乘車,自覺維護車站和列車內(nèi)秩序:
(一)搭乘自動扶梯時,自覺遵守乘梯安全要求,站好扶穩(wěn),不得倚靠扶梯側(cè)壁,不得在自動扶梯上逆行、推擠、打鬧。使用輪椅、手推車、嬰兒車或攜帶大件行李以及行動不便的乘 客應乘坐無障礙電梯。乘坐無障礙電梯時先出后進,電梯滿員時不得強行進入;
(二)在站臺安全區(qū)域內(nèi)根據(jù)地面箭頭指示排隊候車,不得倚靠站臺門;
(三)進出車廂時,先下車后上車;
(四)上下列車應留意站臺與列車間的間隙,列車車門或站臺門關門提示警示燈閃、鈴響時,不得強行上下車;
(五)進入列車后,不得手扶或擠靠車門,不得爭搶座位。列車抵達終點,乘客應當有序全部下車,不得在車廂內(nèi)逗留;
(六)老、幼、病、殘、孕及懷抱嬰兒者優(yōu)先使用座位,其他乘客應當主動給老、幼、病、殘、孕、懷抱嬰兒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讓座和提供方便;
(七)其他文明乘車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七條 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一)攔截列車;
(二)損壞車輛、站臺門、機電、電纜、自動售檢票機等設備;
(三)干擾通信信號、視頻監(jiān)控設備等系統(tǒng);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等裝置,非緊急情況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五)損壞、移動、遮蓋安全消防警示標志、疏散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六)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志的區(qū)域;
(七)攀爬或者跨越圍墻、柵欄、欄桿、閘機、機車、站臺門等設施;
(八)強行上下車及強拉、敲打站臺門及車門或者阻撓其開關等行為;
(九)在軌道上放置障礙物、丟棄物品,向列車、工程車以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
(十)在車站或者列車內(nèi)追逐打鬧、打架斗毆;
(十一)在列車駕駛室外敲擊玻璃,使用閃光燈拍照等干擾駕乘人員;
(十二)疏散通道內(nèi)長時間滯留、躺臥,在車站、車廂或者疏散通道內(nèi)堆放物品、設置攤點、在運行的自動扶梯和活動平臺逆向行走等影響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十三)使用自動扶梯運送大件物品等影響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十四)其他影響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第八條 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行為:
(一)在車站或者列車內(nèi)吸煙(含電子煙)、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渣、檳榔渣,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二)以物占位、躺臥、踩踏座位;
(三)在車站或者列車內(nèi)乞討、賣藝、派發(fā)傳單(廣告),擅自從事銷售活動或者招攬搬運物品;
(四)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上涂寫、刻畫,擅自張貼、懸掛物品;
(五)在車站、列車內(nèi)大聲喧嘩或者彈奏樂器、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
(六)在列車上進食(嬰兒、病人除外);
(七)在車站或者列車內(nèi)使用滑板、滑輪、溜冰、折疊自行車,操控移動、滑翔、飛行的玩具模型、無人機及其他物品,施放風箏等;
(八)未經(jīng)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或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舉牌、拉橫幅、“快閃”等容易引起人員聚集圍觀的行為;
(九)穿戴涉邪、涉恐、涉黃、涉非法宗教宣傳和有違公序良俗內(nèi)容的服飾、徽章、器物、標識、標志及標語等;
(十)未經(jīng)運營單位許可,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服務范圍內(nèi)進行商業(yè)宣傳拍攝;
(十一)其他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行為。
第九條 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醉酒肇事者、學齡前兒童、行動不便者應當在健康成人的陪護下進站乘車。
嚴重威脅公眾健康的傳染病患者、身體裸露不文明者不得 進站乘車。
第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因客流量激增危及運營安全時,乘客應當服從并配合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采取的限制客流量等臨時措施,聽從軌道交通工作人員指揮。采取乘客限量進站的措施仍然無法保證運營安全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城市軌道交通部分區(qū)域運營并及時向社會告知。
第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因發(fā)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fā)事件時,乘客應服從工作人員的組織或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制定的安全指引操作和疏散。
第十二條 乘客應自覺、主動維護乘車秩序和運營安全。發(fā)現(xiàn)其他乘客有違反《長沙市軌道交通條例》和本守則行為的,任何乘客都可以進行勸阻,也可以向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或者公安機關進行舉報。
第十三條 遭遇突發(fā)事件或者發(fā)現(xiàn)有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報警或者向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報告。對避免軌道交通安全運營事故發(fā)生的人員,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 乘客應當愛護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乘客損壞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服務質(zhì)量有建議或意見,可聯(lián)系城市軌道交通工作人員或撥打城市軌道交通服務熱線反映,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乘客投訴應當及時答復;需要調(diào)查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訴。
乘客在投訴、申訴期間不得干擾軌道交通的正常秩序。
第十六條 乘客應當配合軌道運營主管單位采取的公共衛(wèi)生安全防控措施;拒不配合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quán)阻止其進站或者責令其出站;強行進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xiàn)場秩序的,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乘客違反本守則,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quán)勸阻和制止;其中《長沙市軌道交通條例》已有規(guī)定的,按其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守則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